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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关于转发省高院《2011年全省法院全员培训(10)

[摘要](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所有的各种有价值的财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根据刑法196、210、265条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

(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所有的各种有价值的财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根据刑法196、210、265条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牟利为目的,盗取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窃取是盗窃罪区别于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认定本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盗窃罪与盗窃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燃气设备等设备或者重要零部件而构成的破坏性犯罪的界限。

   2.盗窃罪与盗窃机器设备及其零部件而构成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

   3. 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和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4.偷开机动车辆案件的认定。

5.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区分的标准。盗窃罪是这一种结果犯,以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对财物失去实际控制为既遂标志。

七、诈骗罪

(一)概念、构成特征

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本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私财物,不包括其他利益。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罪。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欺骗行为使受骗人陷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如果受骗人是幼儿、严重精神病患者,由于不具有自我认识,当然没有陷于认识错误的可能,骗取此类人的财物,构成盗窃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认定本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正常的借贷行为、代购拖欠货款的行为,同以借贷或代购物品为名,行诈骗之实的犯罪区别。

2.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在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活动中即使用了欺骗手段,又使用了窃取手段的情况下,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起主要作用的手段是什么。例如,行为人盗窃没有加盖公章、签名的空白支票,然后伪造公章和签名,自填金额,骗领财物,其非法获取财物起主要作用的是诈骗手段,盗窃行为只是为冒领财物创造必要条件,故应定诈骗罪。如果行为人盗窃的是信用卡、印鉴齐全的支票,然后假冒他人骗领财物,其非法获得财物起主要作用的是盗窃,应定盗窃罪。

3、注意本罪另有规定所关联的法条。

八、抢夺罪

(一)概念、构成特征

1.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本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但是,抢夺特定的财物,如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等,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论处,不构成本罪。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乘人不备,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认定本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2.飞车抢夺的认定。

3.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4.本罪与准抢劫罪的界限。

九、职务侵占罪

(一)概念、构成特征

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本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农村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以本罪论处。行为人与本罪主体相勾结,侵占公司、企业财物的,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3)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二)认定本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本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2. 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别。

十、敲诈勒索罪

(一)概念,构成特征

1、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损害相胁迫,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本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侵犯到他人的人身权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认定本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本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本罪的威胁行为仅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并交出公私财物为限,被害人尚有相当程度的意志自由,还有延缓的余地。而在抢劫罪中,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现实的威胁,已没有延缓的余地。两者在威胁的实施方式、威胁内容、威胁内容可能实施的时间、威胁索取利益性质不同,非法取得利益的时间不同,威胁的效果不同。

2.本罪与绑架罪的区别。两者在客体和客观特征上均有区别。

十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概念,构成特征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2.本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走私毒品行为还侵犯了国家进出口管理制度。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这四种行为之一。本罪为行为犯。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的,应以本罪论处。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

1.毒品数量的计算。

2.贩卖假毒品行为的认定。

3.将假毒品误认为真毒品贩卖牟利行为的认定。

4.本罪共犯的认定。

十二、贪污罪

(一)概念、构成特征

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本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公务人员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侵占财物。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二)认定本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行为的界限。

2.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3.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4.贪污犯罪共犯形态的认定。

十三、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2.本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和公款的所有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且有非法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目的。

3、认定本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2).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3)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4.)挪用公款罪的共犯问题。

十四、受贿罪

(一)概念、构成特征

1.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本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受贿的具体表现有索贿,受贿,斡旋受贿等,其构成要件各不相同。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二)认定本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本罪与正当馈赠的界限。

 2.以索贿方式构成的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3.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第五章 刑事诉讼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对刑事诉讼中重大问题所作的原则性规定,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共有1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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