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1-28 15:26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教学目的:鉴于行政案件的立案工作统一由立案部门进行,而立案部门对于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目前并不十分熟悉,因此案件受理不当的情况有可能出现。为了案件的正式审理能够顺利进行,案件的主审人有必要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和处理。通过培训,达到使学员能够基本掌握审查处理受理不当的案件的一般技能。
一、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法律根据包括《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主要部分,同时还要遵守本市高级法院对这两个法律依据的实施意见。对于不符合受案范围的起诉,提出驳回起诉的理由,直接提交合议庭讨论。
二、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行政案件一般是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几类特殊案件的管辖:一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可以由原告户籍所在地、原告居所地以及原告被羁押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是涉及不动产的行政案件,根据本市高级法院的具体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依照规定进行处理。
三、原告是否有起诉资格以及被告是否适格
对于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能够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取决于提起行政诉讼的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能存在直接的合法利益关系。人民法院只能就符合原告资格的人起诉的行政案件进行判决,以解决具体的行政争议。
被告适格问题是指应当由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承担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
原告不符合起诉资格的,或者被告不适格且原告经征求意见不同意更换适格被告的,提交合议庭讨论,裁定驳回起诉。
四、是否符合其他起诉条件
(一)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期限
审查的法律根据是《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有否事实根据和理由
原告起诉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客观存在的相应证据,以及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基本意见,以构成一个现实的、可由法院裁判的行政案件。
对于不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提交合议庭讨论,驳回起诉。
五、是否需要追加案件当事人
为了案件的正确审理和判决的顺利执行,应当依法追加原、被告以及通知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认为需要追加当事人的,提交合议庭讨论决定。
第二节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教学目的:达到使学员从理论上了解行政案件开庭前准备工作的意义、作用,在实际办理行政案件时初步做到按步骤规范操作,为案件的庭审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理论部分
(一)目的和意义:开庭前准备工作是要切实保证法庭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充分调动当事人配合法庭审查的主动性,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顺利完成案件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正确理顺三个关系:一是理顺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二是理顺在庭前准备内容上的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三是理顺庭前准备与庭审的关系。
二、操作实务部分
(一)及时通知有关事项:在确定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后,及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和担任案件记录的书记员名单通知各方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及诉讼中的注意事项,告知法定举证责任和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时限。
三、阅卷及研究相关问题
为准确把握案件要点、有的放矢地审理好案件,主审人及合议庭成员应当在认真阅卷的基础上,研究案件争议的焦点,研究被告认定的事实(或被告不作为的事实)是什么,检查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其所证明的事实是什么,了解并熟悉涉及案件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
四、召开庭前准备会
根据案情需要,报审判长决定召开庭前准备会,主要解决下列工作:①归纳诉辩争议焦点;②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交换证据;③剔除与所审案件无关的证据材料;④初步确认各方无异议的证据;⑤确认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五、确定庭审提纲
主审人在以上程序之后,应草拟庭审提纲,提交合议庭进行讨论和决定。庭审提纲应包括询问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申请回避的意见,明示庭前准备会中各方无异议的证据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核查各方争议的事实证据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各相关事实等内容。
第三节 开庭审理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初任行政法官,了解开庭审理的基本内容,运作程序的基本要点,审判主体在开庭审理中必备的条件,基本掌握一、二审行政案件的开庭审理。
一、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开庭审理
(一)概述
⒈开庭审理的概念
⒉基本特征
⒊基本内容
⑴公开审理
⑵当事人陈述、质证
⑶被告负举证责任
⑷法院认证
⑸法院有限的调查取证
⑹合议庭评议和裁判
⒋重要意义
(二)开庭审理的主体
⒈审判主体的概念
⒉审判主体所处的地位
⒊审判主体应具备的意识
⒋审判主体应具备的责任
⒌审判主体应具备的能力
⒍审判主体应树立的形象
⒎审判主体应接受的监督
(三)开庭审理的举证责任
⒈举证责任的概念和意义
⒉举证责任的分担
⒊举证责任的范围
⒋几类行政案件的举证责任
⑴房屋拆迁裁决案件的举证范围
⑵房屋拆迁限迁案件的举证
⑶治安行政案件的举证
⑷城市规划行政案件的举证
⑸不作为行政案件的举证
⒌举证的法律责任
(四)开庭树立运作程序中的开庭树立阶段
⒈操作程序的运行要点
⒉注意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
⑴合法性审查能力
⑵应变能力
⑶归纳行政争议的能力
第四节 行政裁判文书制作中的几个问题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关于转发省高院《2011年全省法院全员培训(13)》由河南新闻网-豫都网提供,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pds.yuduxx.com/shilong/89767.html,谢谢合作!
豫都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未经豫都网(以下简称本网)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本网自有版权作品。
2、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以及由用户发表上传的作品,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版权和其它问题可联系本网,本网确认后将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争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