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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关于转发省高院《2011年全省法院全员培训(4)

[摘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不仅要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而且还要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把握罪行和罪犯各个方面的因素,确定刑事责任,适用轻重...

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不仅要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而且还要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把握罪行和罪犯各个方面的因素,确定刑事责任,适用轻重相当的刑罚。法官量刑时既要考虑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罪行本身的轻重是由犯罪的主客观事实本身所决定的,而刑事责任的轻重虽然主要是由犯罪的主客观事实决定,可是许多案件外的表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程度的事实或情节,能够说明刑事责任的轻重,却不能说明罪行的轻重。例如,自首与立功可以说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减轻,但不表明其所犯罪行也减轻。与罪行的轻重相适应,是报应刑的要求;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是目的刑的要求。而报应刑思想与目的刑思想均是我国刑罚合理性的根据 。

第二节 犯罪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概念

     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达到一定程度。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应注意“不应受刑罚处罚”与“不需要处罚”的区别。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三节   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一)犯罪客体的种类

犯罪客体分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客体分类的意义。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和物。

在犯罪的作用下,犯罪对象的状态、位置、存在方式、归属、毁损等发生变化。犯罪对象具有直观性,实在感知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特定的  时间、地点、方法,因果关系等。

三、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一)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我国刑法规定了五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

1、已满14未满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2.老年人;3.聋哑人;4.盲人;5.精神病人。

(二)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第17条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的三个阶段。

四、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动机等因素。

(一)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1. 1.1.犯罪故意的要素。

犯罪故意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素。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2. 2.2.犯罪故意的类型。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三种情况:(1)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3)突发犯罪,不计后果,对严重结果的放任。

(二)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是指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的类型。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三)无罪过事件。无罪过事件包括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两种。

第四节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一、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是指在故意犯罪由发生至完成的过程中,犯罪行为可能表现出来的犯罪未经停顿的完成形态,或可能停顿的各种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间接故意犯罪也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停止形态只存在于犯罪故意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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