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河南新闻 > 平顶山新闻 > 石龙区新闻 >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关于转发省高院《2011年全省法院全员培训(9)

[摘要]缓刑,是指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人民法院予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原判刑罚的执行,如果罪犯在考验期...

缓刑,是指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人民法院予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原判刑罚的执行,如果罪犯在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或未被发现漏罪,或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刑罚制度。缓刑是一种刑罚制度,而不是一种刑罚。

缓刑的适用条件: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二是符合四个要求。三是罪犯不是累犯。

对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犯罪人可以宣告缓刑,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缓刑的考验期。

缓刑的法律后果。

一、 一、二、减刑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的条件:一是减刑的对象。二是减刑的实质条件,分为弹性减刑和硬性减刑。对于弹性减刑来说,犯罪人只要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就可以适用减刑。对于硬性减刑来说,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具有法定6种重大立功表现时,就应当适用减刑。三是减刑幅度必须适当。减刑的程序。

三、 假释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由于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而附有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

假释的条件:一是对象条件。二是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在二分之一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3年以上;还有不受期限限制的“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三是实质条件。

四、假释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第十节  应掌握的常见犯罪

一、交通肇事罪

(一)概念、构成特征

1.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如下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二)认定本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注意划清本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界限。

2.注意划清本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及以驾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3.注意划清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4.注意划清重大交通事故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

5.注意不同量刑档次和情节所对应的具体伤亡及财产损失标准的掌握。

6.特别注意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与联系。

二 故意杀人罪

(一)概念、构成特征

1.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人的生命,自胎儿从母体分离出来能够独立进行呼吸开始,至脑功能停止活动时结束。

(2)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杀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4)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二)认定本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注意划清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2)注意划清帮助他人自杀与共谋自杀行为的界限。

(3)注意划清自杀与“逼人自杀”、“诱骗他人自杀”的界限

(4)注意“大义灭亲”的定罪量刑问题

(5)教唆自杀行为的定罪量刑。

(6)受托杀人行为的定性及“安乐死”问题。

(7)刑法第238、247、248、289、292条中的故意杀人问题。

三、故意伤害罪

(一)概念、构成特征

1.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如下: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中,对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主体为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

(3)主观上是出于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4)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行为的三要件如下: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和行为对象必须是他人。

(二)认定本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故意伤害他人达到轻伤程度以上才构成犯罪。

2.注意划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3.注意划清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

4.注意划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的界限。

四、非法拘禁罪

(一)概念、构成特征

1.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强制,使被害人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重点把握两点,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二是行为人实施了将他人限制在一定的空间以内,使其不得自主脱离该空间的行为。至于行为是否具有暴力性,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使用何种手段、方式,均在所不问。

(3)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狭嫌报复、耍特权、逼取口供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量刑时可作为一个情节考虑。

(4)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认定本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注意本罪结果加重与被害人自杀、自残、自身过失等造成死亡、伤残结果的界限。

2.注意本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3.注意本罪的量刑情节。

五、抢劫罪

(一)概念、构成特征

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2.本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具备劫取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本罪中的8种加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外,其余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其他方法主要表现为用酒灌醉、药物麻醉、催眠术等。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抢回自己被人骗去或其他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因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二)认定本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抢劫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本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

2、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案件的定性问题。

3、本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4、本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5、准抢劫罪的认定。

六、盗窃罪

(一)概念、构成特征

1.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 本罪的构成特征:


豫都网微信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关于转发省高院《2011年全省法院全员培训(9)》河南新闻-豫都网提供,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pds.yuduxx.com/shilong/89767.html,谢谢合作!

[责任编辑:admin]

我要评论

评论列表(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豫都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未经豫都网(以下简称本网)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本网自有版权作品。

2、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以及由用户发表上传的作品,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版权和其它问题可联系本网,本网确认后将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争议内容。

详细声明请点击进入>>

返回豫都网首页
版权所有: 豫都网 Copyright(c) 2010-2015 YuDuWang Network Center.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3014680号
若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来信通知,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邮箱:admin@yuduxx.com
未经豫都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