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1-28 15:26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职权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法律监督原则;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两审终审制;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辩护原则;法院定罪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依法不追诉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第二节 回避
一、回避的理由和对象
(一)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其所承办的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因而不得参加该案件的审判、检察、侦查等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二)回避的理由:有刑诉法第28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同时,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如出现上述情形的,也可以要求回避。
(三)回避的对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也适用于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其中,审判人员包括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对再审案件,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凡在某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加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如果再调至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二、 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的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二)申请回避的期限。
(三)回避的处理程序。
第三节 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的概念和意义
(一)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反驳和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辩护的重要意义:1.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情,弄清事实真相,正确处理案件。3.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二、辩护的种类和辩护人
(一) (一)(一)辩护的种类: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二)人民法院应当和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情形。
(三)辩护人的范围和条件。
三、辩护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辩护人的责任和诉讼地位。
(二)辩护人的权利。
(三)辩护人的义务。
四、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种类:公诉案件的委托代理;自诉案件的委托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
第四节 证据
一 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一)刑事诉讼证据又称刑事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司法人员依法收集或由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等依法提供,具有法定表现形式,能够证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二)刑事证据的特征: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
(三)证据的意义。
1.证据是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唯一根据。 2.证据是定罪量刑的基础。
3.证据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
4.证据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的有力武器。
5.证据是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保障。
6.证据是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
二 证据的基本原则
(一)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争议事项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裁判的形成必须达到一定要求的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不能认定犯罪事实。
(二)程序法定原则。
(三)证据质证原则。
(四)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和证明对象。
三 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
(一)物证、书证的审查内容,原始证据优先原则,绝对排除和相对排除,辨认和鉴定。
(二)证人证言。非法证人证言的排除规则。
(三)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和认定。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内容,非法口供的绝对排除。
(五)鉴定意见的审查内容和绝对排除。
(六)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内容和裁量排除。
(七)视听资料的审查内容和绝对排除。
(八)电子证据的审查内容。
(九)辨认的绝对排除和裁量排除。
四、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
(一)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原则。
(二)依靠间接证据定案规则。
(三)、口供补强规则。
(四)补强证据规则。
(五)存疑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五、非法证据的排除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
(二)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三)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四)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明标准。
第五节 第一审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普通程序
(一)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与处理。
1.人民检察院将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对案件是否符合开庭审判的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案件是否应被受理。
2.审查后的处理。
(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三)开庭审判
1.开庭。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
5.评议、裁判。
二、自诉案件的普通程序
(一)自诉案件的审查、处理。
(二)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1.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调解。
2.在宣判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3.反诉。
4.对于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既有公诉案件,检察院并已提起公诉,又有自诉案件,被害人已同时提起自诉的,法院应以审理公诉案件为主,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第六节 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和抗诉的程序。
(一)上诉及上诉人。
(二)抗诉及抗诉机关。
(三)上诉、抗诉期限。
(四)上诉、抗诉的方式。
(五)上诉、抗诉的理由。
二、 第二审的审理及审理后的处理
(一)全面审查原则。
(二)审理程序。
(三)审理后的处理:维持原判;直接改判;发回重审。
(四)其他处理结果:终止审理;准许撤回抗诉;发回案件。
(五)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适用。
第六章 行政实务
第一节 行政审判基础理论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节的学习,要求学员能够运用行政法律关系理论从复杂的法律纠纷中理清不同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做到正确受理案件,准确查明事实,正确运用法律并作出公正裁判。
一 行政法律关系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涵及特征分析
1、行政法律关系概念的定位
2、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分析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多样性与恒定性
(2)行政法律关系类型的丰富性与专门业务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对应性与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5)行政法律关系中个体权力运行的有限性
(6)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与及时性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行政权配置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二)行政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三)行政主体与公务员之间的权利义务
(四)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五)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节 受案范围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员深刻理解我国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原则,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以及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
(二)被侵害客体的权利性质
(三)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
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
(一)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原则
⒈根据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从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出发,依法受理行政案件。
⒉正确处理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⒊正确处理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关系。
三、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律规定
四、司法解释扩大的趋势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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